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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FDRC)

http://www.fdrc.org.hk/sc
  • 成立時間:2012年
  • 機構類型:政府監管
  • 監管外匯:不監管

糾錯建議

機構簡介

機構性質:第三方機構

機構介紹:本中心負責管理一套便捷、有效及公開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由獨立和持平的調解員和仲裁員為本港金融機構及其客戶提供調解及仲裁服務。

本中心是一所非盈利機構,由一個董事局負責監察和營運。本中心的調解計劃是以“先調解,后仲裁”的方式去協助解決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牽涉金錢的爭議。如該爭議未能透過調解方式達成和解,申索人可以選擇透過仲裁方式解決。

金融機構客戶若與有關機構發生涉及金錢損失的爭議,可向相關金融機構或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作出投訴。但監管機構會就金融機構的行為及經營手法進行調查,并不厘定損失賠償。


聯繫方式


在線諮詢:http://www.fdrc.org.hk/sc/html/claim_enquiry_form/?lang=sc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陽光中心37樓3701-04室

電話: (852) 3199 5100 (工作日9:00-17:30)

傳真: (852) 2565 8662

電郵: fdrc@fdrc.org.hk

糾紛申訴

1.受理範圍

(1)牽涉合資格申索人及金融糾紛調解計劃成員;

(2)屬金錢性質及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500,000元(或等值外幣);

(3)合資格申索人已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投訴,並已收到有關金融機構發出的最後書面答覆;或已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投訴超過60天(由提出投訴當日起計);

(4)申索是在購買有關金融服務當日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他因金融服務而蒙受金錢損失當日起計不超過12個月提出的。


2.糾紛解決程序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提供的解決爭議方法包括:

(1)調解:當本中心收到有關申請,調解計劃主任會核實該申請是否屬於調解中心的《職權範圍》下。如果個案被接納由調解方式處理,申索人及相關金融機構必須繳付所需的調解費用。繼而調解計劃主任會盡快安排有關調解會議

(2)仲裁:如有關爭議經調解後仍未能達成和解,有關申索人可以將該爭議提交仲裁。調解中心會安排“只審理文件”方式的仲裁,而仲裁裁決是最終及有法律約束力的,且只可就法律觀點向法庭提出上訴。

(職權範圍:http://www.fdrc.org.hk/sc/html/aboutus/aboutus_tor.php

費用細則

投訴流程

1.初步查詢

請致電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熱線 (852) 3199-5199 查詢,並與調解計劃主任預約參加本中心的免費公眾諮詢面談。

2.遞交申請

請遞交已填妥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申請表格》,並提交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費至本中心。

該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合約、交易文件、收據、賬戶證明、相關金融機構及/或其代表的名片;及任何有關該爭議的文件。

3.受理申請

當調解計劃主任收到有關申請及申請費後,會根據調解中心《職權範圍》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檢視每個個案是否屬於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下的權限範圍。

4.調解

當調解員獲調解中心根據調解計劃《調解及仲裁規則》發出書面確認其委任後,調解員須在二十一天內展開調解會議,並確保雙方在調解會議開始前簽署《調解協議》。

調解計劃下的「指定的調解時間」下的實質調解會議不應超過調解中心《職權範圍》內所指定的4小時。

如果爭議經調解後得以和解,當事人須簽署一份包含雙方同意事項的《經調解的和解協議》。

如果雙方未能在指定的調解時間內達成和解,亦可安排延長調解會議。

5.仲裁

如果雙方經調解後未能達致和解,而合資格申索人希望將爭議提交仲裁,該申索人須在調解員發出《調解證明書》後六十日內發出仲裁通知書。雙方必須根據本中心的收費表繳付有關仲裁費用。

合資格申索人發出仲裁通知書二十一日內,金融機構必須予以回應。

當調解中心收到申索人及金融機構的文件後,須委任仲裁員。雙方可以根據調解計劃《調解及仲裁規則》從仲裁員名單上協商委任一名仲裁員。調解中心會以書面通知雙方。

仲裁員在收到雙方的最後文件起計一個月內,會發出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為最終及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且只可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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