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C最新監管措施相關闡述

作者:Yen-Hung Huang

時間:2019-09-04 1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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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專員Sean Hughes在第36屆銀行與金融服務法律協會年會上發表主題演講,對ASIC最新監管措施將如何有效執行進行了詳細闡述。

Hughes表示,ASIC目前已經成立了專門的執法辦公室。與此同時,ASIC仍然期待與持牌經紀商保持友好合作。除了傳統的執法和補救措施外,他還將詳細介紹最新的監管措施,包括產品干預相關的新舉措。

8月22日,ASIC(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發布了一份諮詢文件,建議對場外交易(OTC)二元期權和差價合約(CFDs)採取限制措施。

今年4月,澳大利亞議會通過了一項產品干預法,賦予ASIC與ESMA同等的權力。這意味著ASIC在這條潛在的道路上又邁進了一步。

然而,該修正案正在等待所謂的“皇家批準程序”(Royal Assent procedure)。因此,在此之前,Hughes先對皇家委員會進行了介紹。

 皇家委員會 

皇家委員會明確強調了金融部門的不端行為可能會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害。這種損害可能會不斷擴大,從而降低投資者的信心,並破壞其對監管機構的信任。

皇家委員會還確認了監管原則,即不當行為和危害造成的主要責任在於有關實體及其董事會和管理層。

此外,皇家委員會還指出,監管機構應不僅僅只是通過協議來解決問題,還需要加強執法,比如刑事和民事訴訟。只有通過嚴厲的執法,才能對屢次違規的市場行為起到威懾作用。

對此,Hughes表示,ASIC在2019年10月採用了“為何不起訴”的執法方法,並致力於推動這種方法的發展。

 為何不起訴?

Hughes表示,這不是一種“訴訟先行”或“訴訟一切”的策略,而是當某一案件違反了公眾利益時,我們會先思考,為什麼不對這一案件發起訴訟呢?

Hughes還表示,雖然訴訟的費用很高,並且常常不可預測,但在法院確定某一違法案件時,我們應把公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僅是考慮預算。

Hughes表示,在回答為何不訴訟這一問題時,還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1)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如果我們認為已經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該事件為刑事犯罪,需要對此提起刑事訴訟,我們會將此事提交給聯邦刑事檢控專員署(CDPP)。此外,對於一些輕微的監管違法行為,我們將以ASIC的名義提起訴訟。

對於某行為是否觸犯到公眾利益,並需要對此提起刑事訴訟,需要考慮以及平衡若干因素,比如該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影響、惡劣程度以及所面對的道德譴責。

此外,一些可能不需要刑事起訴的因素包括,現有的民事處罰行動可能會產生更強的威懾影響,並且比現有的刑事訴訟更為有效;權威的司法行政部門強烈支持採取民事處罰行動而不是刑事訴訟。

2)追究公司責任還是個人責任?

如果某個公司被處以罰款或被提起有關訴訟,但該公司的董事和高級職員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不受任何影響,如何實現有效威懾?因此,在適當的情況下,應該對公司和造成該公司違規行為的員工都提起訴訟。

與此同時,正如皇家委員會所強調的那樣,應該鼓勵公司高層建立一種遵守法律的企業文化,將公司的利益和其個人的利益結合起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上述兩點總結起來就是,ASIC將努力阻止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並期望通過法院來懲罰以及公開譴責這些不法行為,但也並不表示ASIC會將所有不法行為都告上法庭。

 新執法方法的其他方面 

執法辦公室

Hughes表示,向皇家委員會提交最終報告後,我們成立了一個執法辦公室。具體而言,該執法辦公室有以下幾個作用:

1)集中決策過程並確保一致採用為何不訴訟的策略;

2)加強對優先事項的處理,確保充分靈活地處理事務;

3)採用統一程序,在執法方法上實現更大的一致性。

此外,該執法辦公室將獨立於ASIC其他部門,以確保不受其他影響。

該辦公室將設立一個由ASIC副主席Daniel Crennan QC領導的監督委員會,為執法辦公室內的團隊提供監督和指導。

加快執法成果

Hughes表示,加快執法結果也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方向。在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執法統計數據中,ASIC執法調查數量增加了20%;涉及六大金融服務公司(或其員工或子公司)的執法調查增加51%;資產管理調查增加216%。
      在2020年,ASIC將繼續招聘更多的分析師、調查員和律師,以提高調查能力,並在必要時對市場、公司和金融部門的不當行為提起訴訟。

此外,我們正在加大利用外部資源,以提供建議並支持我們增加和加快執法行動。

新的處罰

新的處罰內容有以下幾點:

1)將最嚴重罪行的最高刑期處罰增加至15年;

2)將個人最高民事罰款增加到105萬美元,公司增加5.25億美元。

此外,還包括延長的違法通知制度和撤銷補救措施制度。

執法優先事項

Hughes表示,我們的執法重點將放在公司和個人的責任上,關注行政和董事會層面的員工是否履行其法律責任。此外,對於由於個人的管理失敗而造成損害的事件,我們會優先處理。

 繼續加強與持牌經紀商合作,關注違規報告 

Hughes表示,與ASIC打保持合作,對個人或實體來說都有許多益處,比如提前對個人或實體發布不當行為的通知。然而,更根本的是,良好的監管關係一直以來都受到公司和市場的重視。

根據數據統計,金融服務牌照持有者的違規報告比上一年增加了50%以上,與兩年前相比增加了99%。但是,發現和報告違規行為所需的時間總體上沒有改善。

因此,ASIC將繼續加強對違規報告的關注,以確定持牌經紀商有待改進的地方,幫助他們修正錯誤,並及時地採取行動來解決客戶問題。

 合理使用所有監管工具 

Hughes表示,在執法過程中,我們將合理的運用四個傳統的監管工具:調查、干預、補救和指導。調查是一種最基本的方法,下面我主要介紹其他三個監管工具

1)干預

目前,我們正在就禁止人壽保險和CCI的銷售電話發起諮詢。同時,我們也提議將這一點納入《公司法》。最近公布的有關聲明也表示,將於2020年6月30日前實施禁止非法出售保險和退休產品進行立法改革(按照皇家委員會的建議)。與此同時,在進行重大法律改革時,ASIC也將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護。

2)補救

迄今為止,ASIC已向超過186,000名消費者支付了超過5100萬美元。同時,ASIC也將繼續努力確保進一步補償。

3)指導

我們已明確所有CCI貸方的CCI產品納入為期四天的遞延銷售模式,以及所有貸款人和保險公司都能達到我們在報告中規定的標準,或者完全停止銷售CCI。

最新發布的產品干預措施(PIP)是一種新的監管工具。針對實際或可能的損害消費者的重大違規行為,PIP為我們提供了直接應對的權力,來為消費者提供保護,使我們能夠靈活地、有針對性地、及時地應對市場問題。

在行使該項權力之前,我們必須就受影響的有關各方的擬議干預進行磋商。我們已經就產品干預能力的兩個建議用途進行了諮詢。第一個是短期信貸行業(該諮詢於8月7日結束,目前正處於決定階段),第二個是關於在零售衍生品市場禁止OTC二元期權並限制零售消費者的差價合約(CFD)的諮詢,將於10月1日結束。

  此外,我們還規定了設計和分銷義務,發行商和分銷商在設計、營銷和分銷金融和信貸產品的過程中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發行商必須事先確定其產品適合的消費者群體,並直接分銷到該目標市場。我們將在2021年4月之前就這些義務的指導進行磋商。

 監督 

Hughes表示,除了執法方法外,我們還加強了監督方法,比如了解和測試在市場中運營的策略、業務模式和風險管理流程,以及對跨金融行業的各個部門進行基準審查。

目前,我們正在審查董事和高級職員監督和管理公司的方法,包括非財務風險和主管的可變薪酬,以及審查實體關於其公司治理的公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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